2006年3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出租房屋未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仍合法有效
    梅女士问:
    去年2月,我和刘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,我将一套两居室出租给他使用,租期是两年。现刘3AB9&CD+某拖欠3个月租金,并称我出租房屋时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,因此我与他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。请问:我和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你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刘某应当向你支付拖欠的租金。
    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,进行房屋租赁时,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,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。但这种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,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。